法規名稱: 基隆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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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設計審議事項,特訂定本作
    業規定。

二、都市設計審議視申請規模分為委員會審議、幹事會審議及書面審查。

三、申請都市設計審議之案件,應依規定檢具完整圖說及文件,送本府(
    都市發展處)辦理掛號,於確認相關圖說及文件備齊後,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審議期限:
        1.書面審查應自收件日起,15個日曆天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15
          天。經審查通過後,申請人應檢附修正後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
          報本府(都市發展處)核備。
        2.幹事會審議自收件日起,15個日曆天內審議之,審議期間以15
          天為限,必要時得延長15天。經幹事會審議通過後,申請人應
          檢附修正後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報本府(都市發展處)核備。
        3.委員會審議應自收件日起,15個日曆天內審議之,審議期間以
          15天為限,必要時得延長15天。經本會審議通過後,申請人應
          檢附修正後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報本府(都市發展處)核備。
  (二)審議程序如下:
        1.書面審查流程(詳流程圖)。
        2.幹事會審議流程(詳流程圖)。
        3.委員會審議流程(詳流程圖)。
    前項送審圖說及文件由本府另訂之。
    前項送審圖說及文件經審議不符規定者,由本府一次通知限期30日內
    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駁回之。

四、審議案件依基地規模及申請案件性質,分為下列三種:
  (一)基地面積 500平方公尺以下或總樓地板面積 1,000平方公尺以下
        ,授權由本府都市發展處採書面審查。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授權由幹事會審議議決:
        1.基地面積 1,500平方公尺以下或總樓地板面積 3,000平方公尺
          以下。
        2.細部計畫書或都市設計準則載明由幹事會審查者。
  (三)第一、二款範圍以外者,由委員會審議議決。
    如有符合都市計畫書圖及自治法規訂定之設計準則且不影響都市整體
    景觀者,得以書面審查為之,免再召開審議會議。

五、申請審議前遇有法令疑義或其他必要事項時,得先列舉有關事項,檢
    具圖說申請預審。預審會應針對設計原則作成具體結論,以作為後續
    都市設計審議之主要依據。

六、公共工程符合基隆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一
    、二、四款條件依規需辦理都市設計審議者,規劃設計階段如有邀請
    委員三位(至少應含二位府外委員)出席審查者,得免送委員會審議
    ,由主辦單位採書面審查。另符合基隆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要
    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條件之公共工程,依規需辦理都市設計審議者
    ,規劃設計階段如有邀請委員三位(至少應含二位府外委員)出席審
    查者,得免送委員會審議,並由公共工程執行單位自行核備後副知主
    辦單位。

七、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案件,如同時涉及其他審議會議應審查者,得會同
    相關單位召開聯席會議審查,或以提供書面審查意見方式與其他審議
    一併進行審議,縮短審議作業時程。

八、經本府備查之案件,其變更設計事項應再提送本會依原申請程序辦理
    。有下列情形者並報備本府者,不在此限:
  (一)使用強度變更為較低或類似用途互換者。
  (二)建築面積未增加而建築物高度降低在10%以下者。
  (三)建築物用途變更,其變更樓地板面積未超過總樓地板面積之15%
        者。
  (四)變更內容未違反其都市設計審議結論。
        變更內容核算基礎,以原核備內容為基礎。

九、都市設計審議會議,應請設計人列席會場說明,並得加邀起造人與當
    地居民代表列席會場陳述意見後離席。

十、申請人對於書面審查結果不服者,得申請幹事會審議;對於幹事會審
    議結果不服者,得申請委員會審議,從其決議。

十一、符合書面審查者,申請人亦得申請由幹事會或委員會審議,從其決
      議。

十二、對於審議結果不服者,申請人應於收受會議紀錄或審議結果通知之
      日起一個月內申請複議。
      依申請人之申請辦理複議期限得以15日內為原則。

十三、本會審議通過案件,申請人應自收受本府核備通知函之日起 6個月
      內申請建築執照,並得以書面敘明理由辦理展延 1次,展延期限不
      超過 6個月。

十四、本作業規定奉核定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