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0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 9月 6日基隆市政府基府都設壹字第0990172763號函修正發 布第 3點、第 4點、第 6點
法規體系: / 基隆市 / 建設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申請都市設計審議之案件,應依規定檢具完整圖說及文件,送本府(
    都市發展處)辦理掛號,於確認相關圖說及文件備齊後,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審議期限:
        1.書面審查應自收件日起,15個日曆天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15
          天。經審查通過後,申請人應檢附修正後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
          報本府(都市發展處)核備。
        2.幹事會審議自收件日起,15個日曆天內審議之,審議期間以15
          天為限,必要時得延長15天。經幹事會審議通過後,申請人應
          檢附修正後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報本府(都市發展處)核備。
        3.委員會審議應自收件日起,15個日曆天內審議之,審議期間以
          15天為限,必要時得延長15天。經本會審議通過後,申請人應
          檢附修正後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報本府(都市發展處)核備。
  (二)審議程序如下:
        1.書面審查流程(詳流程圖)。
        2.幹事會審議流程(詳流程圖)。
        3.委員會審議流程(詳流程圖)。
    前項送審圖說及文件由本府另訂之。
    前項送審圖說及文件經審議不符規定者,由本府一次通知限期30日內
    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駁回之。

四、審議案件依基地規模及申請案件性質,分為下列三種:
  (一)基地面積 500平方公尺以下或總樓地板面積 1,000平方公尺以下
        ,授權由本府都市發展處採書面審查。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授權由幹事會審議議決:
        1.基地面積 1,500平方公尺以下或總樓地板面積 3,000平方公尺
          以下。
        2.細部計畫書或都市設計準則載明由幹事會審查者。
  (三)第一、二款範圍以外者,由委員會審議議決。
    如有符合都市計畫書圖及自治法規訂定之設計準則且不影響都市整體
    景觀者,得以書面審查為之,免再召開審議會議。

六、公共工程符合基隆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一
    、二、四款條件依規需辦理都市設計審議者,規劃設計階段如有邀請
    委員三位(至少應含二位府外委員)出席審查者,得免送委員會審議
    ,由主辦單位採書面審查。另符合基隆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要
    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條件之公共工程,依規需辦理都市設計審議者
    ,規劃設計階段如有邀請委員三位(至少應含二位府外委員)出席審
    查者,得免送委員會審議,並由公共工程執行單位自行核備後副知主
    辦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