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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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設
    計審議與研究工作、改善都市景觀、提昇都市生活環境品質、健全開
    發管理,特設「基隆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
    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為審議與研究本市都市設計有關之建築物設計、開放空間
    設計、交通系統設計、植栽及都市景觀設計、公共工程規劃設計、廣
    告招牌及街道家具設計、管理維護機制及其他都市設計相關事項。

三、本會職掌如下:
  (一)本市都市計畫書中載明須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地區之審議。
  (二)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決議需辦理都市設計
        審議者之審議。
  (三)公共工程需辦理都市設計審議者之審議。
  (四)依其他法令規定需辦理都市設計審議者之審議。
    前項第三款所稱公共工程係指除前項第一、二、四款以外下列情形之
    一:
  (一)公有建築物新(增)建總樓地板面積 3,000平方公尺以上。
  (二)採立體多目標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建築申請案,其新建基地面積
        2,500 平方公尺以上。
  (三)基地面積 2公頃以上公園用地內申請新(增)建總樓地板面積1,
        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四)新建基地面積 2,500平方公尺以上之公園、廣場及立體停車場。
  (五)公共設施用地地下建築突出物、高架道路、人行路橋及地下道、
        橋樑。

四、本會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市長或秘書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都市發展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
    人員聘(派)兼之:
  (一)都市計畫、建築設計、造園或景觀設計、土木工程、交通、文化
        、藝術、都市設計或環境保護之專家學者
  (二)基隆市建築師公會代表
  (三)建築投資業代表
  (四)相關公益團體代表
  (五)本府工務處處長
  (六)本府交通旅遊處處長
  (七)本府產業發展處處長
  (八)本市文化局局長
  (九)本市消防局局長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委員人數共計十二人,任
        期為一年,屆滿得續聘,其續聘以三次為限。
    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本會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學
    者專家或有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各機關或單位處(局)長兼任之委員,
    如未能親自出席,得委託代表出席。

五、本會置幹事會及執行秘書一人,由市長指派,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
    審議相關業務;幹事會置幹事六人至十人,由都市發展處、工務處、
    交通旅遊處、產業發展處、文化局、消防局等有關單位人員派兼之。
    幹事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各機關或單位兼任之幹事,如未能親自
    出席,得委託代表出席。

六、本會開會時間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並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
    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幹事會開會時間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並由執行秘書擔任主席,執
    行秘書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幹事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七、本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幹事會應有幹事過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幹事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八、委員會、幹事會於複審時,原則以前次審議缺失為範圍,複審修正後
    之圖說資料得以附冊方式併入原審圖冊辦理。

九、本會決議事項經主任委員核定後,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要點奉核定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