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基隆市政府基府都設壹字第1010145144號函修正發 布第4點
法規體系: / 基隆市 / 建設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會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市長或秘書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都市發展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
    人員聘(派)兼之:
  (一)都市計畫、建築設計、造園或景觀設計、土木工程、交通、文化
        、藝術、都市設計或環境保護之專家學者
  (二)基隆市建築師公會代表
  (三)建築投資業代表
  (四)相關公益團體代表
  (五)本府工務處處長
  (六)本府交通旅遊處處長
  (七)本府產業發展處處長
  (八)本市文化局局長
  (九)本市消防局局長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委員人數共計十二人,任
        期為一年,屆滿得續聘,其續聘以三次為限。
    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本會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學
    者專家或有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各機關或單位處(局)長兼任之委員,
    如未能親自出席,得委託代表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