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會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市長或秘書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都市發展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
人員聘(派)兼之:
(一)都市計畫、建築設計、造園或景觀設計、土木工程、交通、文化
、藝術、都市設計或環境保護之專家學者
(二)基隆市建築師公會代表
(三)建築投資業代表
(四)相關公益團體代表
(五)本府工務處處長
(六)本府交通旅遊處處長
(七)本府產業發展處處長
(八)本市文化局局長
(九)本市消防局局長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委員人數共計十二人,任
期為一年,屆滿得續聘,其續聘以三次為限。
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本會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學
者專家或有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各機關或單位處(局)長兼任之委員,
如未能親自出席,得委託代表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