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止廠商隨意報價或預防與次低標廠
商串通圍標,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
則第七十九條暨「基隆市政府營繕工程抽查(驗)要點」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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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低標廠商之標價如低於底價八成以下且在各有效投標廠商總標價平
均值之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得授權主持開標人,宣佈決標,除詳實記載
於開標記錄並經得標廠商簽章備查。如最低標廠商未在現場,則主持
人仍得宣佈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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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低標價在第二點規定範圍以外者,主持人得宣佈「保留決標」由主
辦單位通知廠商限期(二日內)提送書面報告,依據左列各款情形,
專案簽奉市長核定後決標:
(一)最低標廠商於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經核定認為該說明合理。無
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廠商。最低標
廠商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
零二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處理。有押標
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二)最低標廠商於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經核定認為該說明尚非完全
合理,最低標廠商願意承做,且願提出差額保證金,經核同意決
標,通知最低標廠商於五日內繳交差額保證金,後決標予最低標
。但可先辦理決標保留。最低標廠商如不提出差額保證金,不決
標予該最低標。有押標金者,發還之。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
廠商。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後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
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
第二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三)最低標廠商未於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提出之說明被本府認為
不合理,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即使
最低標願意承做,也願意提出差額保證金,仍可不決標予最低標
。如有押標金,發還之。
(四)最低標廠商未於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或提出之說
明不足採信,經重行評估結果,改變先前之認定,重行認為最低
標廠商之總標價無顯不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
其他特殊情形。照價決標予最低標,無需通知最低標廠商提出差
額保證金。如最低標廠商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一
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
規定處理。如有押標金,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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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凡在底價八折以下決標者,應依『基隆市政府營繕工程抽查(驗)要
點』,由本府採購中心通知營繕工程抽查(驗)小組,列為必抽查(
驗)案件,以確保採購案之品質。另函通知主辦業務單位務必依『公
共工程品質管理制度』加強品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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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預防廠商低價搶標影響品質暫行作業流程圖』詳如附件一(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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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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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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