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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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預防廠商低價搶標影響品質暫行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04日

制定依據

1. 政府採購法 中華民國090年01月10日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
  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
  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
  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88年5月21日
  本法第五十八條所稱總標價偏低,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廠商之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者。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廠商之總標價經評審或評選委員會認為偏低者。
  三、未訂底價且未設置評審委員會或評選委員會之採購,廠商之總標價
      低於預算金額或預估需用金額之百分之七十者。預算案尚未經立法
      程序者,以預估需用金額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