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立體育場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8月15日

所有條文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展全民體育,增進國民健康,加強
  維護體育場之各項設施,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二項及本府
  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宜蘭縣立體育場(以下簡稱本場)置場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本府
  教育局局長之指揮、監督,綜理場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場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活動組:體育訓練、競賽、表演、調查、研究及輔導事項。
  二、總務組:場地、設備之管理、維護、印信、文書出納、庶務等事項
      。
  前項各組置組長,總務組組長由相當人員兼任。

  本場置幹事、助理員。

  本場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室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場置會計員,由本府主計室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場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場訂定,報本府核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