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展全民體育,增進國民健康,加強
維護體育場之各項設施,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二項及本府
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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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立體育場(以下簡稱本場)置場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本府
教育局局長之指揮、監督,綜理場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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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場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活動組:體育訓練、競賽、表演、調查、研究及輔導事項。
二、總務組:場地、設備之管理、維護、印信、文書出納、庶務等事項
。
前項各組置組長,總務組組長由相當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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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場置幹事、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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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場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室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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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場置會計員,由本府主計室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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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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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場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場訂定,報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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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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