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區段徵收基金及市地重劃基金臨時人員僱用及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5月11日

所有條文

壹、總則:宜蘭縣區段徵收基金及市地重劃基金為統一臨時人員僱用及管
    理,特依本府及所屬機關臨時人員僱用及管理要點第伍點第二十四項
    ,訂定本要點。

貳、僱用條件: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二、年滿18歲以上,65歲以下。
  三、具有職業小客車駕照或從事地政相關業務二年以上者。
  四、品性端正,無不良紀錄。
  五、無法定傳染病,體力足以勝任工作者。

參、待遇福利:臨時人員薪資之計算,日支六0一元,月計一八、0四0
    元。如遇基本工資調整,將隨其調整金額增減。

肆、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比照本府及所屬機關臨時人員僱用及管理要點辦
    理。

伍、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