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待遇福利
二十、臨時人員薪資於次月十日前核實發給。離職時,個人如有積欠勞、
健保費者,由其薪資中扣抵之。
二十一、臨時人員一律由僱用機關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二十二、雇用機關應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於每月報酬中提繳退休金
及辦理有關提繳退休金之作業。
二十三、臨時人員薪資之計算,依本府各該年度總預算共同費用編列基準
內容規範臨時人員酬金標準僱用之;上級補助僱用之臨時人員依
中央補助之規定辦理。
二十四、各機關(單位)之臨時人員,因業務性質具專業性及參考市場機
制,致其僱用列支薪資費用,較本府各該年度總預算共同費用編
列基準為高者,應訂定管理辦法或要點,專案簽奉縣長核准。
二十五、各機關(單位)於籌編各該年度預算時,應依奉准僱用員額及經
費標準,覈實編列,不得虛列員額,而於實際僱用時,擅自調高
臨時人員酬金。
二十六、如有虛列員額不實僱用情事發生,於籌編次年度預算時,除將虛
列員額之臨時人員酬金預算刪除外,並扣減該機關(單位)當年
度預算額度 5%。
二十七、臨時人員得視經費情形參加僱用機關舉辦之各項康樂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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