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攤(鋪)位受讓人(以下簡稱受讓人)同一戶籍地之轄內公有市場攤(鋪
)位,以一戶一攤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按當地民眾消費需求、攤位資源合
理分配等情形,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一、考量現行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受讓人資格」,應與第五條市場攤(鋪
    )位之轉讓事項規範於同一條,爰將該項規定移列修正條文第五條第
    二項。
二、修正部分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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