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鋪)位受讓人(以下簡稱受讓人)同一戶籍地之轄內公有市場攤(鋪 )位,以一戶一攤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按當地民眾消費需求、攤位資源合 理分配等情形,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考量現行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受讓人資格」,應與第五條市場攤(鋪 )位之轉讓事項規範於同一條,爰將該項規定移列修正條文第五條第 二項。 二、修正部分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