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本府公務車輛保管使用及保養維修正常化,俾利車輛行駛安全,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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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公務車輛經管使用單位必須指派專人負責保管,保管人平時需做好
車輛之保養工作,並詳實登載於保養維修紀錄表(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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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查類別及檢查時間:
(一)定期檢查: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各實施一次。
(二)不定期檢查:遇有特殊情況,得依相關規定做臨時性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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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查項目及檢查標準,如公務車輛保管使用檢查表(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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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檢查時請各車輛經管使用單位指派保管人或使用人,配合檢查單位(
秘書室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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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檢查結果,如發現保管使用單位未依規定保管維護,致公務車輛有不
堪使用或影響車輛行駛安全之虞者;檢查單位得就事實陳核,追究相
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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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適用行政院訂頒之「事務管理手冊車輛管理部
分」及「本府公務車輛管理要點」等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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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注意事項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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