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村里民大會開會時,下列單位接到鄉(鎮、市)公所通知後,應按時派
  員列席:
  一、鄉(鎮、市)公所有關業務單位。
  二、國民中小學。
  三、警察分駐(派出)所。
  四、戶政事務所。
  五、衛生所。
  六、農田水利會。
  七、農、漁會。
  八、電力公司所屬營運所或服務所。
  九、臺灣省自來水公司所屬營運所或服務所。
  十、其他有關單位。
  前項列席人員無故不到會者,除第一款人員由鄉(鎮、市)公所議處外
  ,其餘人員應由鄉(鎮、市)公所於會後一星期內報請縣政府轉知其服
  務單位議處。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