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村(里)區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調整:
  一、界域有爭議者。
  二、區域參差交錯或地形狹長推行自治業務不便者。
  三、戶口情形與區域面積不相配合者。
  四、區域與天然形勢牴觸過甚,交通困難者。
  五、其他特殊情形者。
  前項區域之標準由縣政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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