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檢核
第一節 財產檢查
本府得派員對各縣有財產管理單位之管理情形,作定期或不定期之檢核 。
各管理單位應隨時注意所出租、出借、撥用財產有無轉讓、頂替或其他 違約情事,並應定期抽查。
遇有天然災害或其他意外事故,各管理單位應對災區內所管理之財產, 緊急實施檢查,並予適當處理。
第二節 財產報告
財產管理單位應行編送之各類財產帳冊、表、卡之格式,由本府另訂之 。
財政局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就各管理單位依第十二條、第七十十 條規定列表之資料,編製相關財產報表送審計機關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