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建築物違反建築法第二十五條未
經申請許可擅自建造事件之裁罰,特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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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建築法第二十五條擅自建造,依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裁罰之
基準如下:
(一)已建造建築物造價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
之三十罰鍰。
(二)已建造建築物造價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至新台幣五百萬元者,超過
新台幣一百萬元部分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四十罰鍰。
(三)已建造建築物造價逾新台幣五百萬元者,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部
分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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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前列入專案輔導之休閒農場,且已興建完
成之農場內建築物,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一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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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前已興建完成且已寺廟登記在案之建築物
,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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