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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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處理建築物擅自建造裁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制定依據

1. 建築法 中華民國100年01月05日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
  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第七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
  規定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為處理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之
  建築物,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內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