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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教育事務財團法人基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9月07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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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基金為留本基金,教育事務法人應將自籌款及本府補助款悉數納入本 基金運用管理,並於金融機構開設專戶,並得視資金運用情形,提存定 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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