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教育事務財團法人基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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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使國民中小學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以
  下簡稱教育事務法人)充分運用經費,協助學校校務發展,特訂定本辦
  法。

  本辦法適用對象,係指依據宜蘭縣政府補助國民中小學成立教育事務財
  團法人辦法設置之教育事務財團法人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

  本基金會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留本基金,教育事務法人應將自籌款及本府補助款悉數納入本
  基金運用管理,並於金融機構開設專戶,並得視資金運用情形,提存定
  期存款。

  留本基金存款取息方式,採按月取息辦理。

  經費之運用,應由教育事務法人依規定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及編列年度預
  算辦理。但人事費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前項年度工作計畫,應包括本府指定學校重點發展工作,並依左表提列
  孳息,執行本府指定之重點發展工作。

  未依前條規定提列經費,執行本府指定之重點發展工作,本府應予糾正
  並限期改善。
  教育事務法人於收到糾正改善通知後,如未於限期內改善者,本府得撤
  銷其設立許可。

  本府應成立輔導小組,定期至教育事務法人事務所輔導基金管理及經費
  支用情形,每二年度至少輔導一次。

  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之教育事務法人與本辦法規定不符者,應於留本基
  金定期存款期滿後,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