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使國民中小學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以
下簡稱教育事務法人)充分運用經費,協助學校校務發展,特訂定本辦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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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對象,係指依據宜蘭縣政府補助國民中小學成立教育事務財
團法人辦法設置之教育事務財團法人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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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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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留本基金,教育事務法人應將自籌款及本府補助款悉數納入本
基金運用管理,並於金融機構開設專戶,並得視資金運用情形,提存定
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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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本基金存款取息方式,採按月取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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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之運用,應由教育事務法人依規定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及編列年度預
算辦理。但人事費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前項年度工作計畫,應包括本府指定學校重點發展工作,並依左表提列
孳息,執行本府指定之重點發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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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前條規定提列經費,執行本府指定之重點發展工作,本府應予糾正
並限期改善。
教育事務法人於收到糾正改善通知後,如未於限期內改善者,本府得撤
銷其設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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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應成立輔導小組,定期至教育事務法人事務所輔導基金管理及經費
支用情形,每二年度至少輔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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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之教育事務法人與本辦法規定不符者,應於留本基
金定期存款期滿後,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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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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