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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教育事務財團法人基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9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未依前條規定提列經費,執行本府指定之重點發展工作,本府應予糾正 並限期改善。 教育事務法人於收到糾正改善通知後,如未於限期內改善者,本府得撤 銷其設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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