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教育事務財團法人基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9月07日

條文關聯

  未依前條規定提列經費,執行本府指定之重點發展工作,本府應予糾正
  並限期改善。
  教育事務法人於收到糾正改善通知後,如未於限期內改善者,本府得撤
  銷其設立許可。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