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體育(操)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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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操)館提供適合本館使用功能之運動項目比賽、集訓或重大集會
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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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操)館每日分三場次開放,時間如下:
一、上午場:七時至十二時止。
二、下午場:十三時至十八時止。
三、夜間:十八時至二十二時止。
借用體育(操)館,每場次收費標準如下:
一、場地使用費: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二、空調使用費: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三、水電費:新臺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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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單位出售門票者,應以該項活動門票收入總額(扣除稅金)百分之
十繳納,如每場次繳納總額未達新臺幣八千元者,以八千元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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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操)館使用管理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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