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立體育場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8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五章   體育(操)館
  體育(操)館提供適合本館使用功能之運動項目比賽、集訓或重大集會
  場所。

  體育(操)館每日分三場次開放,時間如下:
  一、上午場:七時至十二時止。
  二、下午場:十三時至十八時止。
  三、夜間:十八時至二十二時止。
  借用體育(操)館,每場次收費標準如下:
  一、場地使用費: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二、空調使用費: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三、水電費:新臺幣一千元。

  借用單位出售門票者,應以該項活動門票收入總額(扣除稅金)百分之
  十繳納,如每場次繳納總額未達新臺幣八千元者,以八千元計收。

  體育(操)館使用管理要點,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