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立體育場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8日

條文關聯

  借用單位出售門票者,應以該項活動門票收入總額(扣除稅金)百分之
  十繳納,如每場次繳納總額未達新臺幣八千元者,以八千元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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