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立體育場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8日

編章節條文

第六章   棒球場
  棒球場以提供適合本場使用功能之運動項目比賽、訓練。

  使用棒球場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入場者均應遵從管理人員之指導,凡不遵守場地使用規定或故意擾
      亂妨礙秩序者,場地服務人員得勸其退場,情節嚴重者報請警察機
      關處理。
  二、顧及安全,六歲以下兒童及動物等不准入場。
  三、禁止攜帶危險物品入場。
  四、入場人員若有破壞、損毀器材或場地設施者,應照價賠償。

  棒球場每日開放時間自上午八時至下午十時為原則;除經核准免費借用
  者外,借用人應繳使用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出售門票者,應以該項活動門票收入總額(扣除稅金)百分之十繳
      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者,以新臺幣一萬元計收。
  二、未出售門票者,每場次新臺幣二千元整(每場次以四小時計算,超
      過四小時不足八小時者,以兩場次計,餘類推)。
  三、夜間使用照明時每場次增收電費新臺幣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