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棒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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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球場以提供適合本場使用功能之運動項目比賽、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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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棒球場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入場者均應遵從管理人員之指導,凡不遵守場地使用規定或故意擾
亂妨礙秩序者,場地服務人員得勸其退場,情節嚴重者報請警察機
關處理。
二、顧及安全,六歲以下兒童及動物等不准入場。
三、禁止攜帶危險物品入場。
四、入場人員若有破壞、損毀器材或場地設施者,應照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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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球場每日開放時間自上午八時至下午十時為原則;除經核准免費借用
者外,借用人應繳使用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出售門票者,應以該項活動門票收入總額(扣除稅金)百分之十繳
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者,以新臺幣一萬元計收。
二、未出售門票者,每場次新臺幣二千元整(每場次以四小時計算,超
過四小時不足八小時者,以兩場次計,餘類推)。
三、夜間使用照明時每場次增收電費新臺幣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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