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立體育場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8日

條文關聯

  使用棒球場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入場者均應遵從管理人員之指導,凡不遵守場地使用規定或故意擾
      亂妨礙秩序者,場地服務人員得勸其退場,情節嚴重者報請警察機
      關處理。
  二、顧及安全,六歲以下兒童及動物等不准入場。
  三、禁止攜帶危險物品入場。
  四、入場人員若有破壞、損毀器材或場地設施者,應照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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