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自由使用或申請使用本縣學校運動場地設施從事各項運動或競 賽活動者,應詳讀學校之場地使用注意事項,並確實遵守,其因故意或 過失,致損害學校財產或其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之權益者,應自負損 害賠償責任;集體使用者,應由申請人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