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各國民中小學運動場地設施開放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使用本縣學校運動場地設施從事各項運動與競賽活動者,應保持場地之
  清潔,並遵守以下安全事項:
  一、二十人以上集體使用之活動,應有專人維護現場秩序與安全。
  二、六歲以下兒童應有成年家屬或師長在場陪伴。
  三、懷孕婦女或患有疾病者,應事先自行徵詢並遵守醫師之指示,不應
      從事不適宜之運動。
  四、未戴安全帽、護膝、護腕者,不得使用極限運動設施。
  五、活動中如遇天然災害,應立即停止活動並依活動負責人或學校管理
      人員之指揮盡速避難;若現場無負責人者,應盡速自行避難,並向
      當地消防警察等救災單位報案或撥打一一九電話求救或報案。
  六、不慎受傷時,若需救護車協助就醫,可自行呼叫,或請學校值班人
      員代為呼叫救護車。發現有犯罪行為時,應立即撥打一一0電話或
      向當地警察單位報案,並告知學校值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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