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各國民中小學運動場地設施開放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使用本縣學校之運動場地設施者,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媒體上廣告、錄影或做實況轉播。
  二、張貼文宣廣告。
  三、售票、收費行為。
  四、移動場地之擺設或佈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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