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各國民中小學運動場地設施開放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相關用語定義如下:
  一、運動場:指游泳池以外,供各類運動使用之室內或室外場所,包括
      :多功能運動場(館)、球類運動場(館)、田徑運動場、跳遠沙
      坑、溜(滑)冰場(館)、技擊場(館)、極限運動場(館)、舞
      蹈教室等。
  二、運動設施:指供各類運動使用之運動器材與設備,包括:田徑、水
      上、球類、技擊等運動,及重量訓練所需之設備或器材。
  三、完全開放式:指未設圍牆與開關,任何時間均得自由出入者。
  四、半開放式:指設有圍牆與開關,在開放時間內得自由出入者。
  五、封閉式:指設有圍牆與開關,未經校方許可不得進入者。
  六、自由使用:指無需經過校方同意即可逕行使用。
  七、申請使用:指須事先洽獲校方同意方得使用。
  八、休閒運動:指非亞、奧運等國際競賽指定之運動項目(如:慢跑、
      太極拳、拔河、滑輪、慢速壘球、元極舞等)。
  九、競技運動:指亞、奧運等國際競賽指定之運動項目(如:籃球、排
      球、棒球、壘球、溜冰、擊劍等)。
  十、民俗體育活動:指我民間流傳久遠之國術、太極拳(劍)、舞龍(
      獅)、扯鈴、跳繩、踢毽子、划龍舟、跳鼓陣等活動。
  十一、競賽活動:指開放參觀並有競賽評比之休閒或競技運動之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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