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境內各社區居民及機關、學校、團體或公司、行號之成員,得於前 條開放時間內,依附表二所列方式與內容,使用本縣各學校之運動場地 。學區內之社區居民或機關、團體借用本縣各學校完全開放式之運動場 地,從事與各該場地用途相符之體育活動者,得免繳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