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各國民中小學運動場地設施開放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縣境內各社區居民及機關、學校、團體或公司、行號之成員,得於前
  條開放時間內,依附表二所列方式與內容,使用本縣各學校之運動場地
  。學區內之社區居民或機關、團體借用本縣各學校完全開放式之運動場
  地,從事與各該場地用途相符之體育活動者,得免繳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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