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各國民中小學運動場地設施開放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縣學校運動場地內所開放使用之運動設備與器材,除學校另有規定外
  ,場地使用人得免費依設備與器材之用途自由使用;但體適能設備、極
  限運動設備、鉛球、鐵餅、標槍、跳遠沙坑、跳高與跳箱器材等具危險
  性之運動設備與器材,應有指導人員在場並做好防護措施後,方得使用
  。自備運動設備或器材使用本縣學校運動場地者,除學校另有規定外,
  應依各該設備或器材之特性,自行做好防護措施,方得進入場地使用;
  其應以「申請使用」方式使用場地者,並應事先徵得學校同意,方得攜
  入設備或器材。前項自備運動設備或器材,使用者應於離場時自行攜離
  ,並將場地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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