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各學校應就校內不同用途與材質之運動場地(如:室內木質地板籃
球場、室外水泥地板籃球場、塑膠跑道田徑場、礦渣跑道田徑場等),
依據本辦法分別訂定場地開放使用注意事項,於各該場地入口或明顯處
張貼公告,並登載於學校網站備供查閱。前項場地開放使用注意事項之
內容至少應包括以下各項:
一、開放使用時間。
二、限制事項,包括:
(一)場地限制:例如六歲以下兒童、八十歲以上老人或孕婦需有成
年家屬或親友陪伴方得進入;不得攜帶寵物入場;禁止車輛進
入等。
(二)活動限制:例如限籃球、排球、羽球等運(活)動使用;禁止
從事高爾夫球、棒球、壘球等運動等。
(三)衣著限制:例如限著運動鞋或軟底鞋、禁止使用釘鞋及滑輪等
。
(四)設備器材限制:例如未經許可,不得裝設或移動場內籃球架、
羽(排)球柱及使用燈光設備等。
(五)特別限制:例如標有圖案之設備或器材,應依操作說明使用;
標有圖案之設備或器材,應有指導人員在場方可使用等。學校
依前項規定訂定場地開放使用注意事項時,應依限制事項之內
容,於各該應標示特別限制圖案之設備、器材或場地明顯處張
貼標示與限制文字,以提醒使用者確實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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