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各國民中小學運動場地設施開放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縣各學校應就校內不同用途與材質之運動場地(如:室內木質地板籃
  球場、室外水泥地板籃球場、塑膠跑道田徑場、礦渣跑道田徑場等),
  依據本辦法分別訂定場地開放使用注意事項,於各該場地入口或明顯處
  張貼公告,並登載於學校網站備供查閱。前項場地開放使用注意事項之
  內容至少應包括以下各項:
  一、開放使用時間。
  二、限制事項,包括:
    (一)場地限制:例如六歲以下兒童、八十歲以上老人或孕婦需有成
          年家屬或親友陪伴方得進入;不得攜帶寵物入場;禁止車輛進
          入等。
    (二)活動限制:例如限籃球、排球、羽球等運(活)動使用;禁止
          從事高爾夫球、棒球、壘球等運動等。
    (三)衣著限制:例如限著運動鞋或軟底鞋、禁止使用釘鞋及滑輪等
          。
    (四)設備器材限制:例如未經許可,不得裝設或移動場內籃球架、
          羽(排)球柱及使用燈光設備等。
    (五)特別限制:例如標有圖案之設備或器材,應依操作說明使用;
          標有圖案之設備或器材,應有指導人員在場方可使用等。學校
          依前項規定訂定場地開放使用注意事項時,應依限制事項之內
          容,於各該應標示特別限制圖案之設備、器材或場地明顯處張
          貼標示與限制文字,以提醒使用者確實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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