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幼兒園收費基準如附表。 公立幼兒園有調整雜費超過前項收費基準之需求者,應檢附收費調整說明 報本府核定。但調漲額度,以前學年收費之總額為限。 私立幼兒園應依前條收費項目,訂立次學年度之收費數額,並於每年六月 三十日前報本府備查。 幼兒園應於招生資訊中,載明收退費基準、減免收費規定,並於每學期開 始前一個月內公布於幼兒園資訊網站、本府指定網站或教育部全國教保資 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