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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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教師權益,紓解教師糾紛,促進
    校園和諧,依教育部訂頒「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規
    定,設置宜蘭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會址,設於宜蘭縣政府教育局。

三、本會之任務,為受理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之申訴案件。

四、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副局長兼任;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
    ,由本縣縣長就教師、教育學者、教師組織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本
    府主管單位人員中派(聘)兼之,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
    三分之二,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五、本會主席由委員互選產生,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秘書、幹事各一人,由本縣縣長指派相關人員兼任
    之。

七、評議會議,由召集人視申訴案件之實際需要召開之。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制,開會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暨差旅費,撰擬
    評議決定書得支給費用。

九、本會所需各項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