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副局長兼任;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 ,由本縣縣長就教師、教育學者、教師組織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本 府主管單位人員中派(聘)兼之,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 三分之二,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