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1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1年11月26日宜蘭縣政府91教學字第135735號令修正發布第 4點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副局長兼任;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
    ,由本縣縣長就教師、教育學者、教師組織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本
    府主管單位人員中派(聘)兼之,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
    三分之二,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