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所屬中小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學位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0月08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訂定。

二、本府所屬中小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學位,除依「教師進修研究
    獎勵辦法」辦理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三、本要點所稱中小學校及幼稚園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係指現任本縣
    公立中小學及幼稚園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
    。

四、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須以在學校服務滿一年以上者為限,其「服
    務滿一年」之計算,以依法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學期起算至報考時該
    學期結束止,服兵役年資不予採計。

五、進修條件:
  (一)教師進修應由服務學校依序審酌下列事項認定之:
        1.學校發展需要。
        2.進修項目與教學專長或業務之符合程度。
        3.人員調配狀況。
        4.在本校服務年資。
  (二)師範院校及教育院系公費畢業生,於其服務義務期限內不得參加
        全時進修;師資培育法公布後考入師範院校及教育院系之公費畢
        業生,於其服務義務期限內亦不得參加留職停薪進修。
  (三)各校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須不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且應自
        行覓妥職務代理人,其參加進修名額(不包含兼行政職教師利用
        寒暑假公假進修),應以各學年度總計進修人數不超過編制教師
        員額百分之七為限(其中留職停薪者最多二人,惟學校僅得一人
        得參加進修時,得增列留職停薪一人),尾數遇有小數者增列一
        人。
        同一學校中教師進修人數受名額限制時,以進修學士、碩士、博
        士為先後之順序;同一學位,並以一次為限。
  (四)參加公餘進修者,其名額不受前款之限制。

六、進修程序:
  (一)各校教師參加全時進修者,須本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
        送或指派,其薦送或指派手續由本府逕行辦理。
  (二)各校教師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或留職停薪進修者,應於報名前
        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經學校審核排定進修優先順序(格式如附表
        一),錄取後報本府核備。
  (三)教師參加公餘進修者,由各校自行核定。

七、擅自利用辦公時間就讀者,由本府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八、進修期限:
  (一)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每週酌予公假一日(或兩個半日);兼行
        政職務教師之寒暑假進修屬於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每週酌予公假
        二日(或四個半日),倘有不足,先以休假處理,若仍不足,則
        授權各校依不足之數自行核予公假;惟學校教學或業務仍須親授
        或自理,請公假期限最高不得超過修業年限,進修學士、碩士者
        ,修業年限為二年,博士者,修業年限為三年。
  (二)留職停薪進修者,以學年度為基準,並以二年為原則。如須延長
        ,須經服務學校同意,並由指導教授出具證明,報請本府核准;
        至多以一年為限,但為取得學位需要者,得再延長一年,且配合
        學期辦理。
  (三)教師進修期間,得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報經本府核准變更進修方
        式,以學期為單位,並以一次為限。惟依當時申請進修情形及簡
        章規定,若係屬公餘進修班別者,應以該進修方式持續至畢業,
        不得變更進修方式。

九、進修人員義務:
  (一)教師參加在職進修者,應於申請時填具保證書(格式如附表二)
        ,保證履行服務之義務。除留職停薪進修外,寒暑假期間,服務
        學校如有交辦事項,應依規定返校處理。
  (二)師範院校及教育院系公費畢業生未服滿最低服務年限參加進修者
        ,應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等相關規定,於進修後以上加
        方式合併履行其尚未履行之服務義務與進修之服務義務。
  (三)教師參加進修取得學位後,履行服務義務未屆滿前,不得再申請
        進修。
        但因教學或業務需要,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學
        校同意並報經本府核准再進修者,應填具保證書,俟將來取得學
        位後履行前後進修學位累計應服務之義務。
  (四)留職停薪進修者申請復職時,應於進修期滿或完成進修或因故無
        法完成進修前一個月辦理,逾期經學校通知仍不申請者,依聘約
        暨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十、教師申請進修學位,除公餘進修外,應由服務學校依「教師進修研究
    獎勵辦法」及本要點之規定確實進行初審,錄取後應由服務學校依教
    師登記科目及就讀系所列冊(格式如附表三)報請本府核備。

十一、校(園)長準用本要點之相關規定,但不計入限制名額內,且須於
      報考前報府核准。

十二、本要點發布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