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進修條件:
(一)教師進修應由服務學校依序審酌下列事項認定之:
1.學校發展需要。
2.進修項目與教學專長或業務之符合程度。
3.人員調配狀況。
4.在本校服務年資。
(二)師範院校及教育院系公費畢業生,於其服務義務期限內不得參加
全時進修;師資培育法公布後考入師範院校及教育院系之公費畢
業生,於其服務義務期限內亦不得參加留職停薪進修。
(三)各校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須不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且應自
行覓妥職務代理人,其參加進修名額(不包含兼行政職教師利用
寒暑假公假進修),應以各學年度總計進修人數不超過編制教師
員額百分之七為限(其中留職停薪者最多二人,惟學校僅得一人
得參加進修時,得增列留職停薪一人),尾數遇有小數者增列一
人。
同一學校中教師進修人數受名額限制時,以進修學士、碩士、博
士為先後之順序;同一學位,並以一次為限。
(四)參加公餘進修者,其名額不受前款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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