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所屬中小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學位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0月0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10月 8日宜蘭縣政府府教學字第0970134330號令修正發布第 5 點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進修條件:
  (一)教師進修應由服務學校依序審酌下列事項認定之:
        1.學校發展需要。
        2.進修項目與教學專長或業務之符合程度。
        3.人員調配狀況。
        4.在本校服務年資。
  (二)師範院校及教育院系公費畢業生,於其服務義務期限內不得參加
        全時進修;師資培育法公布後考入師範院校及教育院系之公費畢
        業生,於其服務義務期限內亦不得參加留職停薪進修。
  (三)各校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須不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且應自
        行覓妥職務代理人,其參加進修名額(不包含兼行政職教師利用
        寒暑假公假進修),應以各學年度總計進修人數不超過編制教師
        員額百分之七為限(其中留職停薪者最多二人,惟學校僅得一人
        得參加進修時,得增列留職停薪一人),尾數遇有小數者增列一
        人。
        同一學校中教師進修人數受名額限制時,以進修學士、碩士、博
        士為先後之順序;同一學位,並以一次為限。
  (四)參加公餘進修者,其名額不受前款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