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規定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師請假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除依教師請假
    規則外,悉依本規定辦理;本規定未訂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

三、教師因事、病、休假期間所遺課務,應經學校同意後自行調(補)課
    或委託同事代課;教師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時,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
    ,其應支給代理人員薪給或代課鐘點費,由請假教師自理。但請事假
    (含家庭照顧假)累積超過七日或請病假連續三日以上(扣除國定、
    例假日)者,得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或代課,並核支代理薪給或
    代課鐘點費。
    教師請補休,應以無課務時間為原則。

四、教師請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分娩假、流產假、喪假、骨髓捐贈假
    、器捐贈假、留職停薪,及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因各該原住民族
    歲時祭儀放假者,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同意後自行調(補)課
    或由學校協調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理薪給或代課鐘點
    費。

五、教師請公(差)假所遺課務:
  (一)教師請公假為本府教育處指派參加之活動、研習、或依法令執行
        與本職工作或學校有關之業務時,所遺課務由學校同意後自行調
        (補)課或由學校協調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理薪
        給或代課鐘點費。
  (二)教師自行請公假參加校外之活動或研習,所遺課務由教師自理。
  (三)教師經核准以部分辦公時間公假進修者,以無課務時間為原則。
  (四)因校內教學活動計畫或帶領學生校外參賽、表演等需要,教師請
        公假後所遺課務,由教師自行調(補)課或由學校協調遴聘合格
        人員代理、代課,於不超過學校兼代課鐘點費預算經費為原則下
        ,經校長核定後實施。
  (五)教師差假期間所遺課務應由學校協調調補課,差假三日(含例假
        日有出差事實者)以上者,得另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
        鐘點費。

六、教師有超時授課之兼課或代課者,其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
    格人員接替,並停發請假期間之兼課或代課鐘點費。

七、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期間,其行政職務應由學校預為排定順序之
    現職人員代理;請假連續超過兩個月以上(不含公假、產前假、娩假
    )者,學校以調整職務為原則。
    代理人連續代理十日(不含例假日)以上者,得按被代理人授課時數
    排課,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理薪給或
    代課鐘點費,若有超出鐘點改發兼課鐘點費。

八、教師兼任導師差假期間所遺導師職務,應由未兼職務之專任教師或代
    理教師代理,並依教師兼任導師與專任教師每週授課之實際差距節數
    及其實際代理天數,發給代理導師鐘點費。
    代理人連續代理十日(不含例假日)以上者,得按被代理人授課時數
    排課,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課),並核支代理(課)
    費用,若有超出鐘點改發兼課鐘點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