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合作社(場)申請設立登記審查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09日

條文關聯

  合作社(場)業務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社(場)員有共同需要者。
  二、不違背善良風俗及社會秩序者。
  三、特殊性之業務在申請籌設時,應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四、與其他社場業務無衝突者。
  五、最低收益能維持專任經理或場長之薪給者。
  六、區域性消費合作社在申請成立登記時,應先取得營業賣場合法使用
      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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