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場)業務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社(場)員有共同需要者。 二、不違背善良風俗及社會秩序者。 三、特殊性之業務在申請籌設時,應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四、與其他社場業務無衝突者。 五、最低收益能維持專任經理或場長之薪給者。 六、區域性消費合作社在申請成立登記時,應先取得營業賣場合法使用 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