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委託民間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09日

條文關聯

  委託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託服務工作名稱。
  二、委託人、受委託人全銜。
  三、委託期限。
  四、委託服務工作之性質、項目、範圍、方式、條件服務對象及服務內
      容等。
  五、委託人與受託人之權利義務。
  六、委託工作變更之約定。
  七、委託人所提供經費撥付時間、憑證核銷等相關事宜。
  八、委託人所提供服務設施之清冊、產權、使用年限、維修、管理、保
      險、稅捐及損害賠償。
  九、受託人之收費規定、委託服務稅捐分擔、財務運用及提供服務涉及
      法律責任之歸屬。
  十、對服務對象權益之保障。
  十一、契約變更、解除、終止及違反契約應負責任之約定。
  十二、公證費負擔事宜。
  十三、委託契約解除、中止或期限屆滿不再續約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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