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委託民間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09日

條文關聯

  受託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
  時,得解除或終止契約:
  一、違反委託契約者。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
  三、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者。
  四、超收或另立名目收取費用者。
  五、擅自將受委託業務全部或部分讓與第三人或將服務設施讓與第三人
      使用者。
  六、違反有關社會福利法令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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