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 時,得解除或終止契約: 一、違反委託契約者。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 三、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者。 四、超收或另立名目收取費用者。 五、擅自將受委託業務全部或部分讓與第三人或將服務設施讓與第三人 使用者。 六、違反有關社會福利法令之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