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訂定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於一個月內以書面要求變更契約 : 一、法令有變更者。 二、服務需求變更者。 三、技術設備更新者。 四、服務內容經評估有變更必要者。 五、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影響契約之執行者。 當事人一方接到他方要求變更契約後,應於一個月內以書面答覆;逾期 未答覆者,視同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