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委託民間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09日

條文關聯

  契約訂定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於一個月內以書面要求變更契約
  :
  一、法令有變更者。
  二、服務需求變更者。
  三、技術設備更新者。
  四、服務內容經評估有變更必要者。
  五、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影響契約之執行者。
  當事人一方接到他方要求變更契約後,應於一個月內以書面答覆;逾期
  未答覆者,視同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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