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提供服務時,對服務對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犯服務對象之隱私權或其他法律上之權利。 二、因服務對象之性別、出生別、種族、宗教、教育、職業、婚姻狀況 、生理(身心障礙)狀況而有不公平之待遇。 三、虐待、疏忽、遺棄、剝削服務對象。 四、要求服務對象從事非因訓練或服務計畫所需之勞動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