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委託民間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09日

條文關聯

  受託人提供服務時,對服務對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犯服務對象之隱私權或其他法律上之權利。
  二、因服務對象之性別、出生別、種族、宗教、教育、職業、婚姻狀況
      、生理(身心障礙)狀況而有不公平之待遇。
  三、虐待、疏忽、遺棄、剝削服務對象。
  四、要求服務對象從事非因訓練或服務計畫所需之勞動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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