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委託民間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09日

條文關聯

  民間團體合於下列要件者,得申請接受委託服務:
  一、委託服務內容係其組織(捐助)章程規定之項目。
  二、組織健全並依法令及章程規定定期召開會議者。
  三、接受委託工作計畫書業經董(理)事會議通過。
  四、財務制度健全者。
  五、具辦理委託工作之執行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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