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辦理本縣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輔具,係指協助身心障礙者改善或維護身體功能、構造,
    促進活動及參與,或便利其照顧者照顧之裝置、設備、儀器和軟體等
    產品。

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向本府申請輔具費用補助:
  (一)設籍本縣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達輔具補助基準
        表補助標準者。
  (三)經本縣輔具資源中心人員評估或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醫師開立
        診斷書及相關治療師開立評估報告需要裝配輔具者。

四、申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依本縣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申請流程提出申
    請,經核定後始得購買輔具並申請撥款。

五、補助標準:
  (一)輔具補助項目、補助基準、最高補助金額、最低使用年限、功能
        或規格規範、評估規定及其他補助相關規定,除依宜蘭縣身心障
        礙者輔具補助基準表(如附表)外,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規定。
  (二)購置或承製費用低於前款標準者,依其購置或承製費用核實補助
        。
  (三)身心障礙者每人每二年依據實際需要最多申請四項輔具補助為原
        則,因情形特殊致輔具使用未達最低使用年限、申請項目已逾規
        定或未符補助資格而確有使用輔具之需求者得專案申請,經本縣
        輔具資源中心評估及本府核准後使得補助,且以回收輔具媒合為
        優先。經其他機關(構)移轉財產之輔具,該項得不列計補助項
        次。但其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申請補助。依身心障礙者醫療復
        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取得醫療輔具之補助者
        ,其補助項目併本要點計算。
  (四)所持身心障礙證明屬罕見疾病或其他類,經本縣輔具中心評估符
        合補助標準,得不受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障礙類別、等級之限制
        ,但仍須符合該項輔具項目之其他規定。
  (五)申請輔具補助須先經本府審查,輔具應於診斷書、輔具評估報告
        書開立三個月內報請本府核定;申請案件通過認定以本府核定函
        為主,未經核定者購置輔具所產生補助相關爭議將不予受理。
  (六)申請案經審查核定後,以本縣輔具資源中心媒合適合的二手輔具
        使用為優先,其使用期間該項輔具不重複補助,亦不列計前項二
        年四項之計算。
  (七)經核定補助者,申請人依核定結果購置輔具後,於核定函發文日
        起算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送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初審後,
        報本府撥款:
        1.本府核定函影本。
        2.本人郵局儲金簿影本。
        3.廠商開具之統一發票或收據。(須註明所購輔具之廠牌及型號
          ,以供查核)
        4.個人切結書。
        5.廠商保固切結書影本、輔具相片。
        6.其他補助基準表所定應備文件。
  (八)前款所送資料未備齊者,本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三十日內補件
        ,逾期未補正者不予補助。於核定後六個月內未完成申請撥款者
        ,亦同。
  (九)申請人經核定補助並完成購置後死亡,補助款未撥付者,得由法
        定繼承人檢附申請人死亡相關證明文件,依相關規定請領之。
  (十)申請人購置之輔具不符評估人員建議或與原申請配置不符者,不
        予補助。如於本府核定前已先行購置者,經審查後確認所需輔具
        不符評估人員建議配置者,或不需此項輔具者,均不予補助。
  (十一)所申請之輔具應以新品為限,否則不予補助。
  (十二)本府得就申請人之需求項目,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洽購輔具,提
          供租賃補助或實物給付。申請人應依核定函及證明文件向指定
          單位領取輔具。非全額補助者,差額由申請人自行負擔。輔具
          供應商於提供輔具後向本府請款。前項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採
          購,得以共同供應契約方式辦理。本府採實物給付項目,最高
          補助金額得不受輔具補助基準表之限制,並得不再提供該項輔
          具現金補助。

六、經費來源:由本府年度社會福利項下預算支應,得視財務狀況調整補
    助項目及最高補助金額。

七、其他規定:
  (一)申請人免附身心障礙者證明、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由本
        府自相關資訊系統查調。
  (二)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或經費撥付有異議時,應於收到核定通知書十
        五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複查,並以一次為限,本
        府得視需要請申請人、家屬或相關專業人員提供意見。
  (三)全額補助或實物給付之輔具項目,本府得於申請人再次申請時辦
        理回收始予補助;對無使用之需求者,得回收補助之輔具。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法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本府應不予補助或停
        止補助,已補助者應追回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廠
        商亦同。
  (五)所接受補助之輔具不得出售或變賣,否則將追回已領之補助費用
        。
  (六)申請人並應配合本府辦理補助輔具之追蹤輔導。
  (七)公所或政府委託之輔具資源中心受理民眾申請案件後,應依據宜
        蘭縣身心障礙者輔具申請流程之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者,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