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補助標準:
(一)輔具補助項目、補助基準、最高補助金額、最低使用年限、功能
或規格規範、評估規定及其他補助相關規定,除依宜蘭縣身心障
礙者輔具補助基準表(如附表)外,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規定。
(二)購置或承製費用低於前款標準者,依其購置或承製費用核實補助
。
(三)身心障礙者每人每二年依據實際需要最多申請四項輔具補助為原
則,因情形特殊致輔具使用未達最低使用年限、申請項目已逾規
定或未符補助資格而確有使用輔具之需求者得專案申請,經本縣
輔具資源中心評估及本府核准後使得補助,且以回收輔具媒合為
優先。經其他機關(構)移轉財產之輔具,該項得不列計補助項
次。但其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申請補助。依身心障礙者醫療復
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取得醫療輔具之補助者
,其補助項目併本要點計算。
(四)所持身心障礙證明屬罕見疾病或其他類,經本縣輔具中心評估符
合補助標準,得不受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障礙類別、等級之限制
,但仍須符合該項輔具項目之其他規定。
(五)申請輔具補助須先經本府審查,輔具應於診斷書、輔具評估報告
書開立三個月內報請本府核定;申請案件通過認定以本府核定函
為主,未經核定者購置輔具所產生補助相關爭議將不予受理。
(六)申請案經審查核定後,以本縣輔具資源中心媒合適合的二手輔具
使用為優先,其使用期間該項輔具不重複補助,亦不列計前項二
年四項之計算。
(七)經核定補助者,申請人依核定結果購置輔具後,於核定函發文日
起算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送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初審後,
報本府撥款:
1.本府核定函影本。
2.本人郵局儲金簿影本。
3.廠商開具之統一發票或收據。(須註明所購輔具之廠牌及型號
,以供查核)
4.個人切結書。
5.廠商保固切結書影本、輔具相片。
6.其他補助基準表所定應備文件。
(八)前款所送資料未備齊者,本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三十日內補件
,逾期未補正者不予補助。於核定後六個月內未完成申請撥款者
,亦同。
(九)申請人經核定補助並完成購置後死亡,補助款未撥付者,得由法
定繼承人檢附申請人死亡相關證明文件,依相關規定請領之。
(十)申請人購置之輔具不符評估人員建議或與原申請配置不符者,不
予補助。如於本府核定前已先行購置者,經審查後確認所需輔具
不符評估人員建議配置者,或不需此項輔具者,均不予補助。
(十一)所申請之輔具應以新品為限,否則不予補助。
(十二)本府得就申請人之需求項目,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洽購輔具,提
供租賃補助或實物給付。申請人應依核定函及證明文件向指定
單位領取輔具。非全額補助者,差額由申請人自行負擔。輔具
供應商於提供輔具後向本府請款。前項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採
購,得以共同供應契約方式辦理。本府採實物給付項目,最高
補助金額得不受輔具補助基準表之限制,並得不再提供該項輔
具現金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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