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辦理保母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7月06日

所有條文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國家與社會分擔家庭照顧嬰幼兒
    之責任,積極營造有利生育、養育之環境,保護家庭與就業安全,以
    利國民婚育,降低少子化衝擊,維持人口年齡結構之穩定,以避免婦
    女因婚育離開職場,依內政部函頒之「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
    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宜蘭縣政府。

三、補助對象:家中有未滿二歲幼兒並實際托育於本縣之民眾,且未獲育
    嬰留職停薪津貼或其他政府同性質之補助,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家中有未滿二歲幼兒托育於合格保母人員。
  (二)家中未滿二歲幼兒托育於本縣合法立案之托嬰中心之合格保母人
        員。
  (三)本要點所稱之合格保母人員係指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並具備
        下列資格之一:
        1.加入社區保母系統,且當年度實際收托轄內未滿六歲幼兒者(
          不含保母本人之幼兒)。
        2.受僱於托嬰中心,且當年度實際照顧未滿二歲幼兒者。
    前項之保母人員於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前已加入本縣社區保母系統或受
    僱於托嬰中心者,至遲應於九十九年一月一日前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
    證。

四、本要點所稱就業者之範圍如下:
  (一)幼兒之父母受僱於政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單位者。
  (二)幼兒之父母為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
  (三)幼兒之父母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及第八條參加勞
        工保險者。
  (三)第一、二、三項均須就業且善盡依法繳納工作所得稅之國民基本
        義務。
  (四)依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免納所得稅之現役軍人、中等學校以下
        教職員。

五、依本要點申請托育補助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就業者家庭之托育費用補助: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
        因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
        役、或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
        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二歲幼兒,需送請保母人員
        照顧者。
        1.一般家庭:家庭年總收入一百五十萬元(含)以下之就業者家
          庭。
        2.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申請時應檢附低收入戶證明)、家
          中有未滿二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申請時應檢
          附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
  (二)非就業者弱勢家庭臨時托育費用補助:
        1.低收入戶家庭,父母(或監護人)未就業自行照顧家中未滿二
          歲幼兒,因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而有臨時托育
          需求,將幼兒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2.有未滿二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因父母(或監護人)
          未就業自行照顧,遇有臨時托育需求,將幼兒送請保母人員照
          顧者。
    第一項第一款之一般家庭年總收入,係指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
    親之年總收入。

六、本要點補助標準:
  (一)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三千元。
        2.弱勢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五千元。
        3.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而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未達半個
          月者,以半個月計。
  (二)非就業者弱勢家庭臨時托育費用補助:
        1.按實際送托時數計算,每月最高補助二十小時,每小時補助一
          百元,即每位幼兒每月最高補助二千元,送托時數得採按季累
          計。
        2.本項補助超過半小時而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未達半小
          時者,以半小時計。

七、申請托育費用補助,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表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
    本縣社區保母系統或本縣合格立案之托嬰中心提出。
    本要點所稱之申請人,為受托育幼兒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申請案非
    幼兒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親自提出申請者,應填列委任書(附表六)
    。

八、托育費用補助申請資格審核及補助款核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縣社區保母系統或本縣合格立案之托嬰中心受理申請時,應依
        托育事實發生起十五日內,檢附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附表一
        )予以初審後,再送本府社會處複審。
  (二)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自收件日起七日內,完成初審通知申請
        人補件,申請人應於接獲補件通知日起七日(含)內補齊文件,
        並送達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以郵戳日或簽收日為憑),社
        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初審無誤後,再送本府社會處複審。
  (三)本府社會處自收件日起十五日內,完成複審通知申請人補件,申
        請人應於接獲補件通知日起七日(含)內補齊文件,並送達本府
        社會處(以郵戳日或簽收日為憑),本府社會處複審無誤後,發
        函通知申請人核定結果。
  (四)申請案件(以文件齊全為主),補助核定起始日為當月十五日前
        ,自當月計算核發;補助核定起始日為當月十五日後,則以半個
        月計算核發。
  (五)申請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申請案件審核通過者,應於每
        三、六、九、十二月二十日前檢附每月托育費領據(附表二)逕
        送本府社會處,本府依照領據統一造冊,按季匯入申請人(幼兒
        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帳戶中。
  (六)申請非就業者弱勢家庭臨時托育費用補助申請案件審核通過者,
        應於每月二十日前檢附臨時托育卡(附表三)逕送本府社會處,
        本府依臨時托育卡實際托育時數統一造冊,按季匯入申請人(幼
        兒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帳戶中。
  (七)符合條件者,由本府統一造冊,於每年一、四、七、十月三十日
        前按季撥付,款項委由宜蘭郵局轉帳匯入申請人郵局帳號。
    第二、三項申請人接獲補件通知日起,超過七日補齊文件,則補齊文
    件日期為補助核定起始日;申請人接獲補件通知日起七日內,仍未補
    齊文件,則視同未送件。

九、受托育費用補助者或受補助之幼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補助
    或不得補助:
  (一)幼兒年滿二歲。
  (二)依第三點受托育費用補助者同時重複申請獲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
        其他政府同性質之補助。
  (三)依第三點第一項幼兒托育於未合格之保母人員,或幼兒托育於未
        加入社區保母系統之保母人員。
  (四)依第三點第二項幼兒受僱於未合法立案之托嬰中心之保母人員,
        或幼兒托育於合法立案之托嬰中心之未合格保母人員。
  (五)一般家庭年總收入達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之就業者家庭。
  (六)重複或以虛偽不實文件申請補助。
  (七)幼兒由父母(或監護人)自己照顧,並無托育費用之支出。
  (八)單薪家庭(父母或監護人只有一方就業)。
  (九)分居夫妻一方無法取得另一方所得證明。
    前項持有法院核發之保護令、失蹤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七
    款(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之要件者,可以單
    親家庭辦理受托育費用補助。

十、托育費用補助對象於補助期間將幼兒托育於其他縣市者,由原申請縣
    市逕行註銷,並將其申請表件影印函送幼兒托育之其他縣市辦理補助
    事宜。

十一、托育費用補助對象於補助期間將幼兒轉換保母托育者,由原申請單
      位逕行註銷,申請人逕向新申請單位提出申請,並檢附新申請表(
      附表四、附表五)、托育契約書影本(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八)
      各乙份,辦理銜接補助事宜。

十二、申請人以虛偽不實文件申請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本府應追回其已領
      之補助費用,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三、申請人應備文件:(附表一)
    (一)就業者家庭之托育費用補助:
          1.一般家庭:
         (1)宜蘭縣政府辦理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申請表(附
              表四)。
         (2)三個月內之幼兒全戶戶籍謄本,如父母或監護人未與幼兒
              同戶籍,則需補附身分證影本(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
              並蓋私章)。
         (3)與保母簽訂之托育契約書影本(附表七保母在宅托育契約
              書、附表八保母到宅托育契約書、附表九托嬰中心托育契
              約書)(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
         (4)申請人(父或母一方)之郵局帳戶封面,如用幼兒之郵局
              帳戶封面,應於申請表上受款人郵局局帳號資料姓名旁須
              加蓋幼兒私章(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
         (5)家庭總收入文件:
             Ⅰ.申請人檢附前二年度幼兒父、母親(或監護人)之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或所得資料查閱同意書(附表十)
                。
             Ⅱ.申請人若為無一定雇主者或自營業者、漁業或農業、軍
                人或國中小教職人員,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Ⅰ)申請人為無固定雇主者或自營業者檢附勞工保險被保
                  險投保資料表(漁會、農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無一定僱主或自營作業者個人薪資及工作所得
                  證明(附表十一)等相關證明文件。
            (Ⅱ)申請人為漁業或農業檢附漁會、農會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無一定僱主或自營作業者個人薪資及工
                  作所得證明(附表十一)等相關證明文件。
            (Ⅲ)申請人為軍人或國中小教職人員檢附前一年度年總薪
                  資證明(含獎金加給、年終獎金)(附表十二)。
         (6)就業證明文件:
             Ⅰ.申請人檢附三個月內之就業證明(如任職單位所開立之
                在職證明)(附表十三)。
             Ⅱ.申請人為無一定雇主者或自營業者檢附無一定僱主或自
                營作業者個人就業證明(附表十四)等相關證明文件。
         (7)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
              或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
              上且執行中檢附中重度身心障礙手冊、服義務役證明或在
              監服刑或保安處分證明(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私
              章)。
          2.弱勢家庭:
         (1)宜蘭縣政府辦理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申請表(附
              表四)。
         (2)三個月內之幼兒全戶戶籍謄本,如父母或監護人未與幼兒
              同戶籍,則需補附身分證影本(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
              並蓋私章)。
         (3)與保母簽訂之托育契約書影本(附表七保母在宅托育契約
              書、附表八保母到宅托育契約書、附表九托嬰中心托育契
              約書)(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
         (4)申請人(父或母一方)之郵局帳戶封面,如用幼兒之郵局
              帳戶封面,應於申請表上受款人郵局局帳號資料姓名旁須
              加蓋幼兒私章(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
         (5)低收入戶證明或幼兒一年內之發展遲緩證明或有效期間內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
         (6)就業證明文件:
             Ⅰ.申請人檢附三個月內之就業證明(如任職單位所開立之
                在職證明)(附表十三)
             Ⅱ.申請人為無一定雇主者或自營業者檢附無一定僱主或自
                營作業者個人就業證明(附表十四)等相關證明文件。
         (7)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
              或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
              上且執行中檢附中重度身心障礙手冊、服義務役證明或在
              監服刑或保安處分證明(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私
              章)。
    (二)非就業者弱勢家庭臨時托育費用補助:
          1.低收入家庭:
         (1)宜蘭縣政府辦理非就業者弱勢家庭臨時托育費用補助申請
              表(附表五)。
         (2)三個月內之幼兒全戶戶籍謄本,如父母或監護人未與幼兒
              同戶籍,則需補附身分證影本(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
              並蓋私章)。
         (3)低收入戶證明。
         (4)申請人(父或母一方)之郵局帳戶封面,如用幼兒之郵局
              帳戶封面,應於申請表上受款人郵局局帳號資料姓名旁須
              加蓋幼兒私章(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
         (5)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最近三個月內家庭遭遇變故證明或
              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可之社工人員評估報告。
          2.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
         (1)宜蘭縣政府辦理非就業者弱勢家庭臨時托育費用補助申請
              表(附表五)。
         (2)三個月內之幼兒全戶戶籍謄本,如父母或監護人未與幼兒
              同戶籍,則需補附身分證影本(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
              並蓋私章)。
         (3)幼兒一年內之發展遲緩證明或有效期間內身心障礙手冊(
              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
         (4)申請人(父或母一方)之郵局帳戶封面,如用幼兒之郵局
              帳戶封面,應於申請表上受款人郵局局帳號資料姓名旁須
              加蓋幼兒私章(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

十四、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申請案件審核通過者,應於每三、六
      、九、十二月二十日前檢附每月托育費領據(附表二)逕送本府社
      會處,本府依照領據統一造冊撥款。

十五、非就業者弱勢家庭臨時托育費用補助申請案件審核通過者,應於每
      月二十日前檢附臨時托育卡(附表三)逕送本府社會處,本府依臨
      時托育卡實際托育時數統一造冊撥款。

十六、申請案件審核通過者,核定有效期限為當年度十二月止,次年度均
      應重新檢具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十七、申請案件審核通過者,若終止托育應於七日內告知申請單位,由申
      請單位通知社會處逕行註銷。

十八、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