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預防與處理因托育而產生之爭議案件
,提供社會大眾優質之托育服務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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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其加入宜蘭縣社區保母系統(以下簡稱系
統)之合格保母,由本縣執行單位(本府社會處)逕行管理。
本府每年補助一次大專院校、民間團體等相關單位辦理宜蘭縣社區保
母系統,須符合內政部兒童局補助作業要點項目及基準;另為利益迴
避,受補助辦理「宜蘭縣托嬰中心督導管理」者,不得承接本縣社區
保母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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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理對象:本縣加入系統之保母及家長申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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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及系統應設置托育申訴之專線電話、電子信箱及意見調查表接受
申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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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提出申訴應載明下列事項(若未齊全者,應於接獲通知後十四
日內補正):
(一)申訴人姓名、電話、居住所、聯絡電話。
(二)申訴之事實及內容、事實發生日。
(三)被申訴人姓名、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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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系統接獲申訴案件應提報本府,由本府組成托育申訴處理小組進行調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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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縣托育申訴處理小組成員至少三人至五人為原則,成員應需有社會
處代表、本系統代表,並必要時得聘請外聘專家學者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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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系統受理保母、家長爭議案件及保母退出系統等申訴者案件,應於七
日內函報本府社會處,由本府社會處於七日內函文通知申請人是否受
理,並進入申訴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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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訴處理小組調查托育申訴案件應於適當且公開場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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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托育申訴案件被申訴人若為申訴處理小組成員三親等內之親屬時,小
組成員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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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系統若為被申訴人時,由主管機關為受理申訴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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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托育申訴案件應本著處理不公開原則,托育申訴處理小組或承辦人
員對申訴事件應保守秘密,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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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系統托育申訴處理調查時程,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日七日內籌組
托育申訴處理小組,並開始調查,並於一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
得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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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調查結果完畢後,應於十四日內將托育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函文通
知兩造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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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托育申訴案件一經調查屬實,本系統應視情節輕重,予以追蹤及監
督,避免事件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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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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