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地形圖數值圖檔流通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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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地理資訊之發展,促進資訊資源流通
與交流共享,提供公務單位、民間團體及個人使用與加值利用,以發揮地
形圖資整體效益,特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計畫處。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地形圖數值圖檔:係指以數值法測繪及修測技術方式,所建立之數值
    地形圖資料。
二、數值圖檔加值應用:係指運用圖形繪製編修或地理資訊系統或相關技
    術,以地形圖數值圖檔資料之全部或部分為底圖,於其上增加、處理
    及開發相關地理資訊所為之應用。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分為三類,其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者:
  (一)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及各鄉(鎮、市)公所。
  (二)與本府或所屬機關訂立共享資訊書面協議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
        機構及公私立學術機構。
  (三)受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或各鄉(鎮、市)公所委託辦理公共事
        務之政府機關、民間機構,因受託事務之需要,經委託機關提出
        申請。
  (四)與本府合作辦理本府重要施政計畫之政府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
        構。
  (五)其他經本府核准者。
二、第二類:前款以外之各級政府單位(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私立
    學術機構。
三、第三類:具有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並在我國設籍之國民、
    我國法人、團體及持有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

申請地形圖數值圖檔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以書面或登入宜蘭縣地形圖及門牌位置資料申請系統,填具申
    請表(附表一)及同意書(附表二),向本府申請。
二、本府審核同意後,通知申請人辦理繳費。
三、本府視申請人實際需求與使用目的,進行地形圖數值圖檔錄製作業。
四、地形圖數值圖檔製作完成後,通知申請人領件。
前條第一款之申請人應檢附公函;第三目之申請人,應另檢附核准簽陳、
契約書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申請程序不符合規定或有其他違反法令情事
者,本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依本辦法申請之地形圖數值圖檔收費標準如附表三;申請人得以現金、匯
款或郵政匯票繳納費用。

除第一類申請人外,領件應由申請人檢具領取單(附表四),至本府管理
單位洽領所申購之地形圖數值圖檔資料,或申請以貨到付款方式(依申請
表上地址)寄送所申購之地形圖數值圖檔資料,所需郵資由申請人支付。

申請人取得之地形圖數值圖檔所製作地理資訊物品,非經本府同意授權、
簽訂契約書並收取費用,不得販售。
申請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已申購地形圖數值圖檔者,於本府續辦完成圖籍內容更新後,得依第六條
規定之收費標準二分之一續購更新後相同圖幅之地形圖數值圖檔。

地形圖數值圖檔之使用方式及限制如下:
一、本府得於提供予申請人之地形圖數值圖檔加設暗碼,限制得使用之圖
    層。
二、申請人僅係取得該資料之使用權,以申請核准之用途為限,申請人並
    應指派專人保管資料。
三、未經本府核准者,申請人不得將本府所提供之地形圖數值圖檔轉錄、
    轉售或贈與。
四、申請人有於其所製作之文書、物品上使用本府所提供地形圖數值圖檔
    之必要時,應於資料右下方或其後之參考書目標示本府核准之字號、
    用途。
五、申請人不得將機密圖檔刊載於非政府機關發行之出版品;刊載於政府
    機關出版品時,應管制其分發。
六、本府所提供之地形圖數值圖檔,申請人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行政機
    關電子資料流通實施要點、著作權法及內政部頒布之地形圖相關法令
    規定妥善使用及管制。
七、第四條第一款第三目之申請人應監督受委託之政府機關、民間機構依
    本辦法辦理,並於工作、計畫或專案結案後負責取回所提供地形圖數
    值圖檔資料。

本辦法所規定之相關書表,由管理單位另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