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獎勵自行研究發展案件評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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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以
    下簡稱各機關)同仁積極從事自行研究工作,依據本府暨所屬機關研
    究發展實施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同仁從事自行研究工作,無動用公務預算或其主管運用屬政府所
    有之基金作為研究經費,而對於縣府政策、施政重點及行政效能等,
    運用知識管理,以前瞻性之規劃,就業務相關事項,進行文件或資訊
    蒐集,並注重知識分享、活用及創新,編撰成研究報告,均可申請獎
    勵。各機關除自行訂定有獎勵規定,從其規定外,均依本要點規定辦
    理獎勵。
    本府暨所屬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第三點第二款所稱之共同研究,具
    有自行研究性質者,亦適用本要點規定辦理獎勵。

三、每年度自行研究應先指定主題範圍,各機關依指定主題內容,以自身
    專業或業務範圍進行研究。
    各機關得以個人或集體(以三人為限)提出自行研究計畫。
    前項集體提出自行研究計畫,得以機關內或跨機關共同研究。
    自行研究應於年度開始檢具計畫項目表(格式如附件一)提報本府計
    畫處列管,並依通知時間內完成自行研究報告(六份),彙整送交本
    府計畫處參加評審作業,經提報之計畫於年度中因故撤銷或變更項目
    者,應行文通知計畫處備查。

四、自行研究報告所提資料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格式:
        1.以A4紙張,採字型為標楷體、字型大小為十四、由左至右以
          直式橫書方式撰寫編印、須加頁碼,整齊裝訂成冊。
        2.封面、摘要報告、目錄、報告或建議書內容、參照資料出處、
          封底。
  (二)內容:
        1.研究主旨:說明研究動機、目的、範圍以及與指定主題關聯等
          。
        2.文獻探討:相關文獻、研究探討。
        3.研究方法。
        4.主要發現。
        5.結論與建議。
        6.參考文獻。
  (三)其他:
        1.主題須符合指定主題範圍,並切合未來縣府政策、縣長施政重
          點,有利單位業務之提升。
        2.內容須具創新性、研提意見須具體可行。
        3.預期成效須描述政策擬定、行政效率提升、節省支出之成效。
    未依前項規定撰述自行研究報告者,得不予辦理評獎事宜。

五、評審委員由本府計畫處依申請獎勵案件件數,簽報縣長遴聘府內(含
    有隸屬關係之機關、學校)嫻熟業務人員或府外學者專家五至十三人
    組成評審小組,並指定評審委員一人擔任召集人。府內評審委員為無
    給職,但府外評審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六、自行研究報告之評審方式:
  (一)本府計畫處得視報告篇數、經費狀況…等因素,決定辦理一階段
        或二階段審查,與各階段報告的審查方式。
  (二)本府計畫處得視報告內容及評審委員專長,分請評審委員進行書
        面審查,填具評審表(格式如附件二)併同原報告整理後,擇期
        由召集人主持評審會評定自行研究報告之分數及獎勵。
  (三)單一研究報告若為一至二人進行評審時,為協助委員間客觀標準
        趨近,本府計畫處得召開審查會前會,讓委員確認書面審查共同
        標準。
  (四)評審小組評審時,得實施實地查證或邀請研究人員與有關單位列
        席輔助說明。

七、自行研究報告案評審標準如下:
  (一)研究主題(占百分之十五):
        1.對於行政革新提新方案或新制度,著有重大價值者。
        2.對於機關業務研究改進辦法,著有效益者。
  (二)研究方法(占百分之二十):
        1.基本理論假設妥當。
        2.研究方法正確。
        3.研究程序適當。
        4.資料蒐集完備。
        5.參考文獻完備。
  (三)研究結論(占百分之三十):
        1.結論正確。
        2.結論具有實用價值。
  (四)建議事項(占百分之二十五):
        1.列舉具體可行辦法,足供實施參考者。
        2.提出具體改進方案,能收顯著效果者。
  (五)內容結構與文字修辭(占百分之十):
        1.結構嚴謹。
        2.層次分明。
        3.語意分明。
        4.文字通暢。

八、自行研究報告之獎勵:
  (一)評分及獎勵標準如下:
        1.九十五分以上,發給新臺幣五千元等值獎勵及行政獎勵記功一
          次,並得頒發獎狀。
        2.九十分以上未達九十五分者,發給新臺幣五千元等值獎勵及行
          政獎勵記嘉獎二次,並得頒發獎狀。
        3.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發給新臺幣四千元等值獎勵及行
          政獎勵記嘉獎一次,並得頒發獎狀。
        4.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發給新臺幣三千元等值獎勵及行
          政獎勵記嘉獎一次,並得頒發獎狀。
        5.未達八十分者,不予獎勵。
        6.為求自行研究報告內容之充實及完整性,達九十分以上者,得
          由審查委員於評審會議時決定最高篇數。
  (二)前款獎勵,該年度無編列等值獎勵預算時,僅辦理行政獎勵。
  (三)二人以上共同提出之集體自行研究報告之研究人員,受領之等值
        獎勵由受領機關依各人研究程度之比例發給之。

九、自行研究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評獎;已核給獎勵者,應予
    追回等值獎勵及註銷行政獎勵:
  (一)已在本府、上級或其他機關獲獎。
  (二)已奉上級政府交辦提報之專業或調查結果之資料。
  (三)機關現行行政業務之改進措施,係經委託學術機構研議之結果。
  (四)屬於純學理研究,不具備實用價值。
  (五)抄襲他人著作。
  (六)所研提資料,不符第四點第一項之規定。
  (七)已於媒體公開或碩(博)士論文發表。

十、自行研究報告具實務應用價值,經審查小組審核具有實務應用價值者
    ,得由業務單位簽報縣長核可給予經費執行。

十一、自行研究報告所撰述改進建議、措施、方案以及審查委員所提改進
      意見,其相關單位應提改進方案或計畫經首長核定後送交計畫處納
      入本府品質保證管理定期稽核改進情形。

十二、執行本要點所需各項費用,由各機關編列研究發展預算或由其他適
      當科目下支應。

十三、自行研究報告經評審獎勵後,得由本府計畫處視需要及經費,彙編
      選輯或叢書。另評分八十分以上之研究報告,本府得於網站上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