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每年度自行研究應先指定主題範圍,各機關依指定主題內容,以自身
專業或業務範圍進行研究。
各機關得以個人或集體(以三人為限)提出自行研究計畫。
前項集體提出自行研究計畫,得以機關內或跨機關共同研究。
自行研究應於年度開始檢具計畫項目表(格式如附件一)提報本府計
畫處列管,並依通知時間內完成自行研究報告(六份),彙整送交本
府計畫處參加評審作業,經提報之計畫於年度中因故撤銷或變更項目
者,應行文通知計畫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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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行研究報告所提資料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格式:
1.以A4紙張,採字型為標楷體、字型大小為十四、由左至右以
直式橫書方式撰寫編印、須加頁碼,整齊裝訂成冊。
2.封面、摘要報告、目錄、報告或建議書內容、參照資料出處、
封底。
(二)內容:
1.研究主旨:說明研究動機、目的、範圍以及與指定主題關聯等
。
2.文獻探討:相關文獻、研究探討。
3.研究方法。
4.主要發現。
5.結論與建議。
6.參考文獻。
(三)其他:
1.主題須符合指定主題範圍,並切合未來縣府政策、縣長施政重
點,有利單位業務之提升。
2.內容須具創新性、研提意見須具體可行。
3.預期成效須描述政策擬定、行政效率提升、節省支出之成效。
未依前項規定撰述自行研究報告者,得不予辦理評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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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自行研究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評獎;已核給獎勵者,應予
追回等值獎勵及註銷行政獎勵:
(一)已在本府、上級或其他機關獲獎。
(二)已奉上級政府交辦提報之專業或調查結果之資料。
(三)機關現行行政業務之改進措施,係經委託學術機構研議之結果。
(四)屬於純學理研究,不具備實用價值。
(五)抄襲他人著作。
(六)所研提資料,不符第四點第一項之規定。
(七)已於媒體公開或碩(博)士論文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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