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獎勵自行研究發展案件評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宜蘭縣政府府計研字第1070075943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第4點及第9點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計畫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10月19日宜蘭縣政府90府計研字第11919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點;並自92年1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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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1年10月17日宜蘭縣政府91府計研字第120097號令修正發布第 2 點、第5點、第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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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3年5月17日宜蘭縣政府九十六府計研字第59476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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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6年 8月17日宜蘭縣政府96府計研字第0960107602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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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7年 2月14日宜蘭縣政府97府計研字第0970020039號函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14點(原名稱:宜蘭縣政府獎勵自行研究發展暨研提興革建議 案件評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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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8年 2月26日宜蘭縣政府府計研字第0980027218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1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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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宜蘭縣政府府計研字第1040016969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1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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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宜蘭縣政府府計研字第1070075943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第4點及第9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每年度自行研究應先指定主題範圍,各機關依指定主題內容,以自身
    專業或業務範圍進行研究。
    各機關得以個人或集體(以三人為限)提出自行研究計畫。
    前項集體提出自行研究計畫,得以機關內或跨機關共同研究。
    自行研究應於年度開始檢具計畫項目表(格式如附件一)提報本府計
    畫處列管,並依通知時間內完成自行研究報告(六份),彙整送交本
    府計畫處參加評審作業,經提報之計畫於年度中因故撤銷或變更項目
    者,應行文通知計畫處備查。

四、自行研究報告所提資料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格式:
        1.以A4紙張,採字型為標楷體、字型大小為十四、由左至右以
          直式橫書方式撰寫編印、須加頁碼,整齊裝訂成冊。
        2.封面、摘要報告、目錄、報告或建議書內容、參照資料出處、
          封底。
  (二)內容:
        1.研究主旨:說明研究動機、目的、範圍以及與指定主題關聯等
          。
        2.文獻探討:相關文獻、研究探討。
        3.研究方法。
        4.主要發現。
        5.結論與建議。
        6.參考文獻。
  (三)其他:
        1.主題須符合指定主題範圍,並切合未來縣府政策、縣長施政重
          點,有利單位業務之提升。
        2.內容須具創新性、研提意見須具體可行。
        3.預期成效須描述政策擬定、行政效率提升、節省支出之成效。
    未依前項規定撰述自行研究報告者,得不予辦理評獎事宜。

九、自行研究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評獎;已核給獎勵者,應予
    追回等值獎勵及註銷行政獎勵:
  (一)已在本府、上級或其他機關獲獎。
  (二)已奉上級政府交辦提報之專業或調查結果之資料。
  (三)機關現行行政業務之改進措施,係經委託學術機構研議之結果。
  (四)屬於純學理研究,不具備實用價值。
  (五)抄襲他人著作。
  (六)所研提資料,不符第四點第一項之規定。
  (七)已於媒體公開或碩(博)士論文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