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安全維護會報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綜理安全維護及公務機密維護事宜,
    依據安全管理手冊第十點及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作業
    要點第二點第二款規定設置宜蘭縣政府安全維護會報(以下簡稱本會
    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府暨所屬機關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之策劃、執行與督導事宜。
  (二)本府暨所屬機關安全維護措施與公務機密維護工作之策劃、執行
        與督導事宜。
  (三)本府暨所屬機關重大危安狀況及陳情、請願事件或其他重大個案
        之專案檢討意見之研議與處理。
  (四)其他與安全維護相關之事項或改進意見之研議、執行與檢討。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會
    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四、本會報委員由本府視組織情況及業務屬性擇聘本府各單位及一級機關
    主管兼任之。
    前項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應指定代理人出席。

五、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政風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會報事務。

六、本會報得併同廉政會報召開,原則每年召開會議一至二次,必要時,
    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七、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
    列席。